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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
[日期:2007-04-04]  來源:南京市人民政府  作者:   發(fā)表評論(0)打印



 

南京市人民政府
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

 

第一章  總則

第一條  為加強城市公園建設和管理,保護和改善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提高人民生活質量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
    
第二條  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園(以下稱公園),是指改善城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的公共綠地及供公眾休憩、觀賞、進行文化娛樂和科學普及活動的場所,包括綜合性公園、紀念性公園、兒童公園、動物園、植物園、古典園林、經市政府及以上單位批準的風景名勝區(qū)等。

    
第三條  本市市區(qū)范圍內市、區(qū)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所屬的公園.以及單位自建的收費公園的規(guī)劃、建設、管理和保護均應當遵守本辦法。

    
第四條  南京市園林局是本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,負責本市公園管理工作。區(qū)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其所屬公園的管理工作。

    
各公園設立的公園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。建設、規(guī)劃、國土、物價、環(huán)境保護、工商行政、市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,協(xié)同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園管理工作。

第二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規(guī)劃和建設

第五條  市、區(qū)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(guī)劃和建設納人本地區(qū)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計劃。

    
第六條  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(guī)劃、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和綠地系統(tǒng)規(guī)劃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公園發(fā)展規(guī)劃,經市建設、規(guī)劃等部門綜合平衡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發(fā)展規(guī)劃。確需改變的,應當按照前款規(guī)定的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。

    
第七條  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(guī)劃部門劃定公園的保護范圍。在公園保護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,應當在建筑物的高度、色彩、體量上征求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。

    
第八條  公園新建、改建、擴建計劃和設計方案,由公園建設單位按照公園的特性、規(guī)模和發(fā)展方向編制,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后,按規(guī)定報建設、規(guī)劃等有關部門批準。古典名園的修復、設計方案,必須經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,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。

    
第九條  公園的園林綠化設計方案,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。公園的其他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,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,報建設、規(guī)劃等有關部門審批。

    
第十條  公園園林綠化項目的設計、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。

第三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保護管理

第十一條 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綠化用地用途或者占用公園綠地。

    
確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公園綠地的,必須經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同意后,報市人民政府批準。

    
占用公園綠地的,應當補償重建公園綠地的土地和費用;臨時占用公園綠地的,必須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,并按規(guī)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(xù),占用期滿后予以恢復原狀。

    
第十二條  公園內供游覽、休息用的建筑物和設施,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保養(yǎng),不得擅自改變用途。

    
第十三條  公園內樹的砍伐、移植和大修剪必須報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,并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

    
第十四條  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公園內的古樹名木和文物古跡;嚴禁砍伐古樹名木,確需移植的,按照《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
    
第十五條  動物園應當加強對園內動物的飼養(yǎng)、保護、繁育和研究,擴大珍稀動物物種,依法做好動物的引進、交換等工作。

    
第十六條 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、有害氣體,傾倒廢棄物,不得向公園內水體排放污水。

第四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園景園容管理


    
第十七條  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(guī)定加強園景園容管理:

    
(一)公園的景觀、設施、環(huán)境質量應當符合有關規(guī)定;
    
(二)公園內綠化配置應當科學合理,喬、灌、花、層次分明,色彩豐富,功能顯著,配套小品應當保持完好,并具有藝術性;
    
(三)公園內園林植物應當合理管理,保證植物生長旺盛,無明顯病蟲害和枯死枝條;
    
(四)公園內樹木修剪合理,綠籬完整美觀。草坪地被養(yǎng)護科學,修剪及時,無明顯雜草、斑禿、積水現象;▔瘍植物搭配合理,具有藝術性。

    
第十八條  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管理,按規(guī)定設置環(huán)衛(wèi)設施,保持園容整潔,及時打撈水面漂浮物,保持水體清潔。

    
第十九條 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內焚燒樹枝樹、垃圾等雜物。

    
第二十條  在公園內從事商業(yè)、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,以及設置游藝、游樂、康樂和服務設施,應當符合公園規(guī)劃布局,與公園功能、景觀相協(xié)調,并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(xù)。

    
第二十一條  在公園內設置廣告必須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,并按規(guī)定辦理有關手續(xù)。

第五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游園管理


    
第二十二條  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游園服務規(guī)范,管理、服務人員必須按照規(guī)范要求為游客提供文明、熱情、周到、方便的服務。

    
第二十三條  公園入園收費和其他收費以及銷售商品,應當明碼標價,不得擅自調整。

    
公園入園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對老人、殘疾人、現役軍人等實行優(yōu)惠。

    
第二十四條  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園內設置導游圖牌和符合《公共信息標志用圖形符號》要求的服務標示牌。

    
第二十五條  游客應當文明游園,愛護公園綠化和設施,遵守公園管理規(guī)定,且不得有下列行為:

    
(一)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進入公園;
    
(二)攜帶有礙人身安全、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的寵物進入公園;
    
(三)恐嚇、捕捉或者傷害動物,翻越動物保護圍攔;
    
(四)損毀樹木花草
    
(五)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;
    
(六)未經公園管理單位批準,擅自駕(騎)車進入公園;
    
(七)酗酒鬧事,影響游園秩序;
    
(八)其他損害公園綠化、設施和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的行為。

    
第二十六條  經批準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有序停放。

第六章  安全衛(wèi)生管理

 

第二十七條  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園安全衛(wèi)生管理制度,加強公園內展覽和游樂活動的安全管理,按規(guī)定設置游客須知、警示標志、安全保障和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設施。

    
第二十八條  在公園內舉辦展覽、表演等游樂活動,應當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,不得損壞公園綠化景觀,按照規(guī)定落實安全保衛(wèi)措施,并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。

    
第二十九條  公園管理單位設置涉及人身安全的游藝、游樂、康樂設施,購置前必須向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申報。安裝竣工后,報經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監(jiān)督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,并按規(guī)定定期檢測、維修和保養(yǎng)。

    
游藝、游樂、康樂設施操作人員,應當經有關部門培訓合格后,持證上崗。

    
第三十條  公園內的機動車及特種設備應當按規(guī)定進行定期檢測。

    
第三十一條  公園內供游覽、娛樂、救生用的各種船艇必須按規(guī)定辦理有關手續(xù)后,方可投入營運。

    
第三十二條  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做好防火、防風、防雪、防汛、防山體滑坡等預案工作。

    
第三十三條  公園內的餐飲、食品銷售等服務點,應當做到貿易計量準確,食品、食具衛(wèi)生。禁止銷售不合格、偽劣、失效、變質食品。

第六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罰則

第三十四條  公園的園林綠化設計方案未經批準即行施工的,或者未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,責令其停止施工、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。

    
第三十五條  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公園綠化工程設計、施工的,責令其限期改正,并對設計、施工單位各處以綠化工程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。

    
第三十六條  擅自占用公園綠地的,責令限期退還,恢復原狀,可以并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損失的,應當負賠償責任。

    
第三十七條  有下列行為的,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,給予警告,并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:

    
(一)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危險品進入公園;
    
(二)攜帶有礙人身安全、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的寵物進入公園;
    
(三)恐嚇、捕捉或者傷害動物,翻越動物保護圍攔;
    
(四)損毀樹木花草;
    
(五)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;
    
(六)未經公園管理單位批準,擅自駕(騎)車進入公園;
    
(七)酗酒鬧事,影響游園秩序。

    
第三十八條  未經批準擅自安裝涉及人身安全的游藝、游樂、康樂設施進行經營的,責令其限期改正,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
    
第三十九條  上述處罰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公園管理機構執(zhí)行。違反本辦法依法應當由建設、規(guī)劃、國土、市容等部門處罰的,由上述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。

    
第四十條  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。逾期不申請復議,也不提起訴訟,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,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
    
第四十一條  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、工作人員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
第七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附則

 

    第四十二條  五縣范圍內公園的管理,可參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中山陵園、雨花臺烈士陵園管理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    
第四十三條  本辦法由南京市園林局負責解釋。

    
第四十四條  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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